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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蔡紘鈞 - 校外公告 | 2025-09-24 | 點閱數: 30

一、本局為維護校園安全環境,避免發生危害師生生命或身體之行為,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危險性個人物品,係指下列物品:
(一)一般刀類:如美工刀、刀片、拆信刀、水果刀、瑞士刀等。
(二)尖銳物品(具有穿刺功能之器具):如飛鏢、弓箭等。
(三)棍棒類:如槌子、球棒等。
(四)壓縮氣體:如罐裝瓦斯、噴漆、殺蟲劑等。
(五)腐蝕物(劑):如強酸、強鹼等。
(六)易燃易爆物品:如打火機、火柴、汽油等。
(七)其他經本局或學校認定有妨害校園安全疑慮之物品。

三、本注意事項適用範圍,包含本局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國(私)立中小學得準用本注意事項規定,或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下稱輔導管教辦法)規定另定之。

四、學生不得攜帶危險性個人物品到校。
學生因課程所需而有使用第二點規定之物品,以學校統一提供為原則;如因個人需求而攜帶第二點規定之物品到校者,須由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通知核准後,於課堂中依教師指導使用,非上課期間應由學校妥善保管,學生不得擅自攜帶或私自使用。

五、學校發現學生未依規定擅自攜帶危險性個人物品,得予暫時保管;於無妨害校園安全之虞時,返還學生;於不適宜返還學生時,應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領回。
學校為暫時保管時,應負妥善管理之責,不得損壞。但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接到學校通知後,未於通知書所定期限內領回者,學校 不負保管責任,並得移由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處理。

六、學校因學生攜帶危險性個人物品而有輔導或管教必要時,準用輔導管教辦法、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及各校獎懲規定辦理。

七、學校應向教職員工、學生及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每學期至少宣導一次本注意事項規定。